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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开设赌场、协助组织卖淫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2011年4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徐某甲(已判决)伙同徐某乙(另案处理)、阮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营新大浪淘沙商务酒店(后更名为新大浪淘沙大酒店,下以大浪淘沙酒店简称),长期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非法活动,为非作恶,获取巨额利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台州市级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了以徐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大浪淘沙酒店设有客房部、前厅部、营销部、财务部、保安部等相关机构,其中保安部负责安保及通知有无公安机关来检查等。酒店确定专门的楼层和房间用于卖淫。酒店先后任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决)等为卖淫女领班,由李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决)等担任领班助理,招募、管理卖淫女,组织多人在酒店内及耀达大酒店等地实施卖淫活动,卖淫收入交由大浪淘沙财务部入账。同时,大浪淘沙酒店以摆放赌博机形式开设赌场。

2014年以来,徐某甲伙同叶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塘岸小区边上开设了极点动漫城,以摆放赌博机形式开设赌场。

经审计,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大浪淘沙酒店卖淫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3000余万元;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大浪淘沙酒店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000余万元。2015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极点动漫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400余万元。

 被告人孔某甲于2014年8至2015年3月、2015年6月至9月份在大浪淘沙酒店任保安,负责大浪日常安保,并在公安机关来检查时负责通风报信;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在极点动漫城负责通风报信及帮忙给赌博客人上下分。其参与期间,大浪淘沙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800余万元,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200余万元,极点动漫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33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孔某甲在河南省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业务时被该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入职时间登记表、工资表、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孔某乙、涂某某、管某某、邵某某、申某某、胡某某、南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邮寄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参与到以徐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明知徐某甲开设赌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孔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孔某甲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提讯证壹本。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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