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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378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1日11时许,蓝某某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马路头十字路口往高州方向的100米处的自家荔枝地中施工砌围墙,被告人孔某甲与孔某乙、孔某丙等人因道路出入问题与蓝某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孔某丙推倒蓝某某已砌好的围墙阻挠施工,在场的事主郭某某等人上前阻止孔某丙,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郭某某、孔某甲受伤。经鉴定,郭某某受轻伤二级,孔某甲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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