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7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被告人孔某甲回到泽州县高都镇**村老年公寓自己房间内,与其弟弟孔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孔某乙被送至晋煤集团总医院救治。经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乙被致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第10、11、12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孔某乙被致面部挫伤,左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庄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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