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孔某甲,别名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住内蒙古满洲里市**街**号**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5月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大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6月15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因邻居刘某甲蹬两家中间土墙上仓房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甲持木棒击打孔某甲背部,孔某甲倒地后起身到自家院内三轮车中取出菜刀翻墙跳入刘某甲家院内,持菜刀砍向刘某甲颈部,致被害人刘某甲左颈静脉横断,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逃往内蒙古满洲里市,更名为李某某,直至2020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孔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无视国法,仅因琐事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磊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王某某、刘某乙、孔某乙、孔某丙、毛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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