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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窝藏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小区,住献县**小区。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9日被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甲在明知其父亲孔某乙(另案处理)涉嫌犯罪被公安局机关追逃的情况下,为了使孔某乙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安排孔某乙和韩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从北京市**区外出逃避,期间孔某甲为孔某乙、韩某某安排车辆,提供资金,并通过赵某某在承德兴隆县为孔某乙寻找临时住所。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孔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佳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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