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孔某甲(曾用名孔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北流市**学校职工,住北流市**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1月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15日各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2019年5月17日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孔某甲使用其儿子孔某丙的身份信息,通过投资注册加入御中原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之后,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北流市**部办公室成立北流市益德联盟众享茶庄,向社会公众宣传御中原公司的经营项目及经营摸式,宣称参与投资购买御中原公司的黑茶、酒类、保健产品的人员,不但可以获得御中原公司配送的积分,且该积分待御中原公司上市融资后便可以兑换御中原公司的九州沃顿的原始股,投资者可从中获利,还可以每日获得御中原公司的经营赢利分红,不断引诱社会公众通过投资注册御中原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会员;被告人孔某甲以及李某某利用北流市益德联盟众享茶庄作为御中原公司在北流的“会员报单中心”,负责收取参与投资注册人员缴纳的会员费,孔某甲、李某某在收取会员费后便让“代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将缴纳会员费的人员注册成为御中原平台的会员且作为孔某甲的下线会员。该会员报单中心得到御中原公司的分红后,李某某就将孔某甲应得的投资分红打到孔某甲使用的银行卡帐号上。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孔某甲用其儿子孔某丙在“御中原”平台注册的最高级的会员账号是KLJ8001,该会员在推荐关系层级结构的第30层,推荐下线会员总数6592个(其中直推会员2个),推荐下线会员组成层级共33层;该会员在安置关系层级结构的第58层,安置下线会员总数6592个,安置下线会员组成层级共104层,截至2018年4月24日,该会员帐号各类资产余额为:奖金币24570、现金币0、重消钱包2717904.33、电子币500000、购物券0、资金钱包1556841.83、消费凭证0,会员个人总业绩100000,个人总奖金10452695.73,团队业绩267925000。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孔某甲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被告人孔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5.书证: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在参与御中原公司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孔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永勇
2019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孔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卷、卷宗扫描件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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