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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二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孔某甲,曾用名孔某乙,女,197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服务人员,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南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孔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决定对被告人孔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18日将本案退回金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金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孔某甲在贺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下,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北京第五季幸福城”康养项目为名,动员唐某某等人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考察、培训、交流。该项目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缴纳4.98万元(后为5万元)即成为发展层,自下而上分为A(一级康养)、B(二级康养)、C1(主管)、C2(经理)、C3(总监)共六个层级。发展层交纳的会员费由C1层按照固定份额在各层级人员中分配。至2017年,被告人孔某甲在一个盘中担任C3(总监)级别,在两个盘中担任C2(经理)级别。目前已查实被告人孔某甲所在盘中的会员60余人,涉及金额近300万余元,被告人孔某甲获利40余万元。

被告人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明细、微信转帐记录、北京第五季幸福城VIP康养会员卡和康养证书、“盘”人员结构图表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甲及另案处理的崔某某、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等人以投资发展为名,利用高额收益引诱他人进行投资并成为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的人员投资额依层级分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等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中秋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1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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