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5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恩平市**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狩猎罪
2018年1月3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江府告(2018)1号通告,规定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禁猎期,禁猎的物种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动物名录(第一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孔某甲通过放置捕兽夹、捕鸟网及电击等的方式,先后多次在恩平市大田镇及台山市海宴、汶村等地非法狩猎。2019年12月4日15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台山市**镇**村**水库附近抓获被告人孔某甲,并搜获被告人孔某甲狩猎捕捉到的鸟类3只、“果子狸”1只、蛇1条。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孔某甲猎捕的3只鸟的其中1只个体为鸟纲雀形目鸫科乌鸫,另外2只个体为鸟纲雀形目鸫科灰背鸫;1只果子狸为哺乳纲食肉目鼬科鼬獾;1条蛇为爬行纲蛇目游蛇科环纹华游蛇。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规定鼬獾、灰背鸫、环纹华游蛇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孔某甲通过放置捕兽夹方式,在**镇**村发电站后山猎捕了野生“毛鸡”1只。因该野生“毛鸡”被夹时间过长死亡,被告人孔某甲将上述“毛鸡”拔毛处理后存放在其住处**镇**村**水库边临时房屋的冰箱内。同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又通过电鱼机电击的方式,在**镇**水库下面的水渠猎捕了野生“田鸡”3只。同月4日被告人孔某甲被民警抓获后,在其上述住处查获了上述野生“毛鸡”冻体1只及“田鸡”3只。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孔某甲猎捕的1只鸟类无毛死体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褐翅鸦鹃的无毛死体,3只青蛙均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中国虎纹蛙。根据国务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褐翅鸦鹃、中国虎纹蛙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
2、证人孔某乙的陈述。
3、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且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犯罪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孔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孔某甲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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