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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非法行医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58********,汉族,文盲,系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在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白某甲(男,65岁)采取针灸和跳大神(封建迷信)的方式治疗疾病,后白某甲出现流口水、神志不清的状况,于当晚19时在孔某甲家中死亡。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白某甲在患有支气管肺炎、冠心病情况下,未能住院对症治疗,孔某甲诊断错误、治疗方法错误延误治疗,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孔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在其家中被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属针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孔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3.证人白某乙、白某丙、孔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孔某甲供述和辩解;

5.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采用针灸和封建迷信的方式治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陈帅

2020年8月7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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