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通辽市**矽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211********,单位地址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雅莫嘎查,法定代表人孔某乙。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11985********,系通辽市**矽砂有限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3********。
被告人孔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1********,初中文化,通辽市**矽砂有限公司矿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区**镇**村**组**号,现住通辽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19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通辽市**矽砂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孔某甲与通辽市**矽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乙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通辽市**矽砂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生产作业相关事宜。2018年4月,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通过卫片发现通辽市**矽砂有限公司有越界开采行为,经内蒙古瀛环测绘公司测绘越界开采面积为21,669.25平方米,越界开采量为18,431.2立方米。经通辽市正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非法开采原砂价值人民币239,606.00元。被告人孔某甲于2019年9月19日经电话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违法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采矿许可证、土地承包及使用合同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超层越界测量报告;通辽市正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通辽市**矽砂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原砂价值人民币239,60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孔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宫乌日娜
附:
1. 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2.侦查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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