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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爱军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孔爱军,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区,住**********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爱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爱军于2019年9月份左右偷渡到缅甸,由黄某某(在逃)招募进入勒**贩卖运输团伙后,负责在网上从国内招募运毒“马仔”到缅甸从事运输毒品活动。在缅甸招募了四名运毒马仔,其中一名成功运输毒品到四川省成都市并获得报酬一万元,另外三名运毒马仔是在孔爱军的安排和指示下吞食了毒品,并将毒品带走,但后来都失去了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爱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爱军招募、培训、安排人员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爱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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