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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祥波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孔祥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祥波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3日,邱某某(已判决)的摩托车在古蔺县金兰广场被盗后,怀疑是被告人孔祥波所为。2011年7月5日晚,邱芫联系到孔祥波,双方邀约在迎宾大道职高十字路口处谈判。随后,孔祥波、孔某甲(已死亡)邀约了曹某某、孔某乙等人,并准备了刀具等物,欲前往约定地点与邱某某等人发生械斗。当孔祥波一伙人到达职高附近正在寻找邱某某等人时,邱某某等人手持刀具、斧头、火药枪冲出拦截孔祥波一伙,期间,孔某甲被邓某某(已判决)持枪击中头部,经抢救后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孔某甲系多枚金属弹丸击中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孔祥波在案发后潜逃,于2019年4月1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号**路站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祥波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祥波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俊佚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孔祥波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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