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孔祥骏,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工贸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祥骏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 年至2017 年左右,以王某甲(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巨大利益驱动下,在平谷区多地,多次实施盗采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扰乱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孔祥骏为王某甲妻弟,是王某甲恶势力团伙的骨干力量、核心成员,负责部分被盗采土地的承租、指挥盗采工作等重要事项。
1.2015年左右,被告人孔祥骏与王某甲盗采团伙(均已判决)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纪太务村王沟果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111346.7立方米,被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5066275元。
2.2016年,被告人孔祥骏与王某甲盗采团伙(均已判决)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村洙水桥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24358立方米,被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1108289元。
3.2015年至2016年左右,被告人孔祥骏与王某甲盗采团伙(均已判决)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汉石龟1号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35256立方米,被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1163448元;在汗石龟2号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4.2015年左右,被告人孔祥骏与王某甲盗采团伙(均已判决)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小庙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被告人孔祥骏于2019年9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承包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祥骏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祥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祥骏与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均已判决)共同故意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璐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孔祥骏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75页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