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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繁鹏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孔繁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繁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孔繁鹏为偿还个人债务,利用自己国美员工身份,虚构通过其在国美购买商品,参加门店促销活动,获取返利积分后换购电器,其可将购买及换购的电器变卖,从中赚取高额返利积分差价的事实,先后欺骗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董某某等人,与其合作或投资,被告人孔繁鹏骗得赃款后,除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为了获取被害人信任,将部分赃款在国美门店以正价购进商品后低价出售套现的方式,兑付本金、利息、利润或直接将赃款用于兑付,制造盈利假象,欺骗被害人持续合作和投资。

经天津市立信中联会计事务所审计,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孔繁鹏以此种诈骗方式,分别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2042065元;郭某某损失人民币347156.59元;安某某损失人民币651600元;张某某损失人民币218886元;王某甲损失人民币258000元;董某某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共计造成6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577707.59元。2020年4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学府街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孔繁鹏到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董某某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乙、武某某、王某丙、贾某某、郭某某、关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强某某等人证言;

3、书证:被告人、被害人等人身份信息、被告人与被害人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等;

4、视听资料:支付宝、微信电子交易信息;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繁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繁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繁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77707.5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孔繁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或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检察官助理:袁方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孔繁鹏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含光盘八张)、审计报告四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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