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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红、张锋等人组织卖淫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孔红,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东海县**洗浴服务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锋(系孔红之夫),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东海县**洗浴服务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系张锋之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东海县**洗浴服务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9年6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雪森,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红、张锋、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9日、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孔红、张锋、张某甲、唐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左某某、屠某某、边某某等7人在东海县**区**路东海县**洗浴服务部(以下简称**洗浴)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孔红、张锋全面负责**洗浴的运营、管理,安排**洗浴的装修(在二楼专门设置暗门)、制订请假、上工制度等有关工作制度、流程、统一规定卖淫项目、费用等工作。其中,孔红负责招募、管理卖淫人员、发放卖淫人员工号、发放卖淫人员分成、服务员工资及安排卖淫人员食宿及请销假等。张锋负责安排冯某某(另案处理)等服务员工作岗位,并密切关注店内日常运营和营收状况。

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管理店内服务员、监督店内卫生、签字确认消费单、收取嫖资、察看监控、处理客人与卖淫人员的纠纷等工作,并获取高额分红。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东公(牛)行罚决字【2019】102、1846、681、647、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唐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孔红、张锋、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5.微信通信截图、东海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东公(网)勘【2019】027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红、张锋、张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红、张锋、张某甲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春波

2019年10月23

附:1.被告人张锋、张某甲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孔红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6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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