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400号
被告人孔**,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住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曾用名郑**,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孔**、郑**在本市官渡区海伦国际昆一中路口宵夜摊吃宵夜期间,与坐在旁边一桌的被害人吴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邵某某因喝酒产生口角,孔**、郑**先对其中两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导致双方互殴,致五名被害人头部和身上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郑**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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