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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薇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 薇,,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高淳区********号(户籍所在地:高淳区******)。被告人孔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2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2日,本案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孔薇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多次向他人虚构能够购买南京东润特种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上市原始股以及南京淳东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东公司”)资金短缺需要周转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某、邢某某、夏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等人信任,诈骗上述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孔薇在高淳区淳溪镇编造能购买即将上市的东润公司原始股、淳东公司年底需发工资、其继母手术缺钱等虚假理由,取得被害人沈某某信任,后骗得其人民币45万元;

2.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薇在高淳区淳溪镇上岛咖啡店内,编造投资东润公司钢板铺路项目的虚假理由,取得被害人夏某某信任,后骗得其人民币5万元;

3.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孔薇在高淳区淳溪镇丹凤新村附近,编造投资东润公司等虚假理由,取得被害人邢某某信任,后骗得其人民币4万元;

4.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孔薇在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南路春东湖停车场,编造淳东公司需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骗得其人民币10万元;

5.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孔薇在高淳区淳溪镇华天菜场“园园水果店”,编造购买东润公司股份等虚假理由,取得该店店主、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骗得其人民币3万元;

6.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孔薇在高淳区淳溪镇以放高利贷给他人赚取利息、淳东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取得被害人袁某某信任,后套取袁某某信用卡以及网络贷款资金合计人民币12.1万元;

7.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孔薇在高淳区淳溪镇以放高利贷给他人赚取利息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信任,后套取孙某某信用卡内资金合计人民币8.5万元。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孔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薇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征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孔某甲、孔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孔薇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手机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中平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孔薇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2.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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