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孔震坤,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0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村**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庙**栋**室。2008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震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孔震坤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震坤,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孔震坤在长沙市雨花区**路**街**吧喝酒后开车行至**街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相遇,二人继而发生冲突,被告人孔震坤下车挥拳击打被害人张某某脸部致其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谌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孔震坤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所附照片;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震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震坤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4月24日
附项:
1.被告人孔震坤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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