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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中华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字中华,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4********,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家住龙陵县****村委会****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巍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中华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6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字中华从云南边境携带毒品途经至南涧县祥临公路**路段“**店”留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从其所携带的一件黑色羽绒服夹层内查获粉末状毒品海洛因45包,共计净重2108.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中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民 

                            2019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字中华现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扣押物证现存于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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