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字振荣,曾用名字振声,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80********,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捕前住景洪市曼弄枫云南建投三工区项目部景洪市曼弄枫云南建投三工区**。2008年6月因犯有赌博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振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字振荣在担任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镇安县抽水蓄能电站Q5标段项目部副经理期间,以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运转困难为理由,以向他人借款并隐瞒借款真实用途、虚构借款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共计69万余元,其中李某某30万元,杨某某甲19万元,李某乙15万元,杨某某乙5万元;以隐瞒合伙入股项目事实真相,虚构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他人入股资金56.7万元,其中李某某25万元,李某甲15万元(李某某垫付),杨某某甲16.7万元。综上,字振荣共骗取他人人民币总计125.7万元,骗取该款项后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和债务。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份,字振荣以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运转困难为由请李某甲帮助借款,李某甲跟李某乙联系借了15万元,李某乙将该款项通过农业银行账户直接打给字振荣,字振荣使用了3个月后连本带息归还李某乙。2018年9月9日,字振荣又以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运转困难为由请李某甲帮助借款,李某甲跟李某乙联系又借了15万元,李某乙将该款项直接打给字振荣银行卡上,字振荣骗取该款项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归还。
2、2018年8月份,字振荣以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运转困难为由与杨某某乙借款7万元,之后还给杨某某乙2万元,剩余5万元,字振荣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归还。
3、2018年4月份,字振荣以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运转困难为由请李某甲帮助借款,李某甲跟李某某联系借了15万元,李某某将该款项打给李某甲,李某甲将该款项拿给字振荣,字振荣使用了2个月后连本带息将该款项归还李某某;之后,字振荣以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运转困难为由请李某甲帮助借款,李某甲又跟李某某联系借了15万元,李某某将该款项直接打给字振荣银行卡上,字振荣使用了1个月后连本带息将该款项归还李某某。2018年8月份,字振荣以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运转困难为由与李某某借款15万元,李某某将该款项打给字振荣银行卡上,字振荣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归还;2018年9月份,字振荣以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运转困难为由再次与李某某借款15万元,李某某将该款项打给字振荣银行卡上,字振荣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归还。字振荣骗取了李某某资金30万元。
4、2018年8月至9月,字振荣以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运转困难为由,多次与杨某某甲借款共计19万元,杨某某甲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给字振荣银行卡上,字振荣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归还。
5、2018年10月初,字振荣邀约李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甲投资入股陕西省镇安县Y4公路工程项目,字振荣不出资金,以带项目的方式加入,李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甲以出资的方式加入,字振荣草拟了《合作协议书》后,要求李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甲三人将各自入股资金打给字振荣。之后,李某某将入股资金25万元、李某甲入股资金15万元(由李某某先垫付)、杨某某甲将入股资金16.7万元打给字振荣银行卡上。字振荣收取三人的入股资金后并没有取得陕西省镇安县Y4公路工程项目,也未签订相关项目工程合同。字振荣骗取该笔款项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字振荣骗取上述资金后于2018年11月底擅自离开公司项目部,频繁更换个人手机号码、使用假身份证,故意躲避,致使受害人无法与其联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文某某、韩某某证言;3、受害人陈述:受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振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振荣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数额达12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振荣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字振荣将骗取的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字振荣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友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字振荣现押于永平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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