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271995********,彝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大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1291997********,回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龚柏根,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811994********,彝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王某甲、韩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六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六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以被告人字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彭某某、吕某某、马某某为其他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与租车行经营者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在普洱、大理、曲靖、丽江等地多次实施犯罪,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字某某、王某甲、韩某某、马某某来到普洱市思茅区,由王某甲使用伪造的驾驶证与**汽车租赁行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一辆号牌为云******价值人民币126667元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该车被被告人字某某、韩某某低价变卖。
2.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马某某来到大理州南涧彝族自治县,由马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王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做担保,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一辆号牌为云******价值人民币213300元的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后该车被被告人字某某、韩某某以人民币95000元的价格变卖。
3.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来到大理市古城区,由韩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一辆牌号为云******价值人民币328142元的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后该车被被告人字某某、韩某某低价变卖。
4.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彭某某来到曲靖市麒麟区,由彭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与**租车行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一辆牌号为云******价值人民币327762元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后该车被字某某、韩某某低价变卖。
5.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经被告人彭某某介绍,与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来到丽江市古城区,由吕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与丽江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一辆牌号为云******价值人民币354540元的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后该车被被告人字某某、韩某某低价变卖。
6.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来到石某彝族自治县**游乐场门口,由王某甲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与**旅行社租车行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一辆牌号为豫******价值人民币388875元黑色的奥迪A6L轿车。后该车被被告人字某某、王某甲低价变卖。
二、被告人字某某实施的犯罪
1.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村廉租房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24mg/100mml。后经民警抽取字某某血样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0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2.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字某某与彭某乙(另处)等人合谋后,彭某乙来到昆明市官渡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云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一辆牌号为云******价值人民币308450元的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后该车被被告人字某某、李某甲(另处)低价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车辆照片;(2)GPS定位系统屏蔽设备、假车牌、手机;2.书证:(1)案件移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3)前科材料;(4)汽车租赁合同、车辆借车单等;(5)车辆买卖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等;(6)酒店入住记录及停车登记;(7)出境查询单;(8)驾驶人员、车辆查询单;3.证人证言:吴某某、杨某甲、张某甲、龚某某、温某某、赵某某、杨某乙、贺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1)李某乙的陈述;(2)张某乙、饶某某、杨某丙的陈述;(3)王某乙的陈述;(4)许某某、严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和某某、杨某丁的陈述;(6)杨某戊的陈述;(7)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字某某、王某甲、韩某某、马某某、彭某甲、吕某某的供述的辩解;(2)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彭某乙、李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1)思发改价认[2020]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思发改价认[2019]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石发改价认字[2019]1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区发改价认[2019]4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石发改价认字[2019]1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石发改价认字[2019]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昆诺鉴字[2019]第2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8)昆锦司[2018]毒鉴字第6187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提取、扣押笔录及清单;(2)人员辨认笔录;(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5)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及照片;(7)查处现场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等;(8)手机勘验、取证报告;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微信聊天、转账截图;(2)监控视频;(3)道路卡口照片;(4)通话清单;(5)GPS定位照片;9.其他:(1)情况说明;(2)抓获、查获经过;(3)发还说明及清单;(4)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彭某某、吕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字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系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字某某是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彭某某、吕某某、马某某是其他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字某某、王某甲、韩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彭某某、吕某某、马某某是从犯;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被告人字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莉
李霞
检察官助理:张稳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字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彭某某、吕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散页38页。
3.涉案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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