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建筑工地宿舍,未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龙仙镇**路往**大道方向行驶,约21时许,行驶至康乐路路段时,被官渡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字某某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将其带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粤法正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5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刘素晶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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