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家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字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L0****的小型轿车,沿南涧县南涧镇金龙路由小军庄方向驶往小红桥方向,20时57分许,行驶至金龙路K2+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被告人字某某随即被带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所取血样经送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波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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