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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8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街乡**村一社,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屋。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字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屋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燃油两轮摩托车至福清市公安局阳下派出所报案其女友失踪,后公安民警发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抓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74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被告人字某某驾驶的无牌燃油两轮摩托车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

被告人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轮普通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燃油两轮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字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直龙

检察官助理:倪秋玲

2020年4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字某某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联系电话1388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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