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0********,汉族,大学本科,凤庆县**镇人民政府机关公勤人员,籍贯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户籍所在地凤庆县**镇**村委**街**号附**号,家住**镇**村**街**组,被被告人字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至7月间,被告人字某某与罪犯施某某(已判刑)相互邀约组织赌博,由被告人字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所,组织参赌人员;施某某邀约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到赌场放水。先后到凤庆县**镇**村**街子字某某家,凤庆县**乡**村**路龚某某(另案处理)家以用扑克牌玩“飚牛”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施某某随身携带十六万元现金为参赌人员字某某、龚某某、李某丙(已判刑)、彭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已死亡)、李某丁等人提供赌资(借贷),施某某、字某某、龚某某在组织赌博的过程中采用“抽水”方式,进行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参与罪犯施某某一伙以非法盈利为目的,搭建赌博平台,招徕赌客,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琼珠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字某某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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