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6时许,被告人字某某来到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村**疫情义务卡点找朋友时,发现曾某某(另案处理)、庄某甲、庄某乙从缅甸清水河方向走来,于是字某某示意三人到疫情卡点处。曾某某、庄某甲、庄某乙走到卡点后,字某某从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架在曾某某颈部,经询问得知曾某某等三人是从缅甸清水河偷渡入境,随后字某某将水果刀放回桌上,并向曾某某、庄某甲、庄某乙索要现金。因为害怕受到伤害,庄某甲将2100元人民币现金交出,后字某某催促三人赶快离开并拿起现金和水果刀离开现场。2020年5月4日,字某某乘车途经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山头寨村委会的疫情卡点被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肖某某、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庄某乙、庄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辨认案发现场笔录、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人民币2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字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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