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某某村**号。被告人字某某于2011年1月18日因赌博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8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忠智,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15329201110200782。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辩护人:左继友,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15329201010380867。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罗某乙、孙某某、夏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罗某甲、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字某某经过策划,编造谎言,趁南景高速公路施工工地春节无人值守之机,2019年2月3日,以需要到工地装运剩余钢筋为由雇请吊车老板赵某某(另案处理),赵安排合伙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及左姓吊车司机驾驶云L9****随车吊吊车前往工地,被告人字某某及其雇请的罗某乙、孙某某、夏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和另二人(未查清身份,未到案)乘坐一辆面包车从巍山县出发,两车在南涧县城附近汇合吃饭后,于晚21时多到达南涧县拥翠乡旧马街村委会附近的南景高速公路路基四队堆料场,李某某和左姓司机负责用吊车装卸、运输钢筋,罗某乙、孙某某、夏某某负责捆扎钢筋,配合装卸,共计盗窃得21.86吨螺纹钢筋。随后全部人员返回巍山县,赵某某在县城替换左姓司机,前往大仓镇,按照被告人字某某的安排于2019年2月4日凌晨2时许,将该盗窃所得的钢筋卸装在事先联系好的大仓镇被告人罗某甲的工厂。次日经被告人罗某甲查验,二被告人以40000元的价格成交。 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钢筋的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91945元。被告人字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吊车费用3000元,向孙某某、罗某乙、夏某某各支付工钱1000元。
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字某某又以同样理由雇请夏某某和吊车老板赵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字某某和另三人(未查清身份,未到案)及夏某某乘坐轿车和赵某某、李某某驾驶的云L9****随车吊吊车先后从巍山县出发,晚22时许到达南涧县拥翠乡旧马街村委会附近的南景高速公路路基四队堆料场,赵某某、李某某负责用吊车装卸、运输钢筋,夏某某和一不知名男子负责捆扎钢筋,配合装卸,共计盗窃得28.56吨螺纹钢筋。随后全部人员返回巍山县城。被告人字某某于2019年2月5日凌晨2时许经李某某介绍,将该盗窃所得的钢筋卖给从事钢筋销售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将钢筋卸装在陈的场地。陈某某通过手机转账支付给被告人字某某钢筋款100600元。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钢筋的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28520元。被告人字某某向赵某某、李某某支付吊车费用4600元,向夏某某支付工钱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04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9194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萍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字某某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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