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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沧源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字某某在耿马自治县**乡**街道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另处)购买了蜂猴趾1对。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鉴材是1只蜂猴(Nycticebus bengalensis)的1对趾。蜂猴属灵长类懒猴科蜂猴属兽类,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1只蜂猴的1对趾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户口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证、检查、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检查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字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78743****。

2.公安卷2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据目录。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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