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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永富、字永旺、字万章、字秀忠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字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字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9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7日,字某丙因犯盗窃罪被南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甲、字某乙、字某丙、字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字某甲、字某乙、字某丙、字某丁,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系保施高速施甸县仁和镇热水塘村委会肖家寨隧道工地建筑工人。2019年8月5日下午,上列四名被告人因在工地上与二被害人索要麻将的事情双方发生争执并导致现场矛盾激化升级,四被告人各手持方管、方木、刀子、玻璃杯等工具叫嚷着来到二被害人的宿舍门口,对二被害人实施打击,当场造成了杨某乙头部及身体部位多处受伤,被送至施甸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杨某甲的右侧头部受伤被送至保山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系右额顶部被钝器一次打击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杨某乙本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四被告人于2019年8月5日在施甸县仁和镇保施高速肖家隧道桥梁西侧工人住宿区施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甲、字某乙、字某丁、字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字某甲、字某乙系主犯,被告人字某丙、字某丁系从犯,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字某乙坦白认罪并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检察员: 张春堂

2020年3月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附刑事带民事诉讼2份;

4.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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