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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业红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979号

被告人孙业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居委会,租住于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小区**幢**楼**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业红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1.2014年间,被告人孙业红虚构工程项目,并以投资入股、工程款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共计11.4万元。

2.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孙业红虚构巢湖市安德利商场副总经理身份,和被害人汤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分别以商场财务结算、支付芜湖工程车辆来往费用、车辆租赁费和做电动车电瓶生意为由,骗取汤某某人民币共计10.8999万元。

3.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孙业红在与汤某某确定恋爱关系的同时,又与方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并以工程款资金周转、偿还个人借款等事由骗取方某某人民币共计14万元。

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5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孙业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担心受到刑事处罚脱逃至辽宁省沈阳市。期间,孙业红通过他人为其制作一张姓名为“黄金林”、身份证号码为“362203198410036234”的虚假身份证件,并使用该身份证件信息于2019年9月3日应聘于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97-1号附近的“果真新鲜”(欧博城店)务工。

2020年7月1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沈阳市**区**街**号内将被告人孙业红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入职申请表、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汤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业红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业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业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业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孙业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业红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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