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刑一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孙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90********,汉族,文盲,无业,住天津市蓟州区**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村**屯**号)。2013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利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2017年9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东、张利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东、张利军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世纪欣都步行街附近。由张利军望风,孙东用镊子夹取的方式窃取李某甲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畅想8Plus手机、王某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iPhone7手机、李某乙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iPhone8 Plus手机。经依法鉴定:被盗华为畅想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73元;被盗iPhone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667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东、张利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一辆。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孙东、张利军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东、张利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张利军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东、张利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孙东、张利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东、张利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常宁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东、张利军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共26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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