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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东岭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89号

被告人孙东岭,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现住该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东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孙东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医院新院区住院部电梯内,乘被害人吴某某不备,盗走其所背背包里的金色华为荣耀畅玩6A型手机一部,销赃后获得人民币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

手机购买票据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东岭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东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东岭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东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东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东岭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 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孙东岭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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