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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东民、杨会永等5人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会永,男,1975年****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5********,初中文化,河北省人,哈尔滨**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号,2007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

被告人孙东民,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4********,初中文化,河北省人,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

被告人赵振雷,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7********,大专文化,河南省人,哈尔滨**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排,现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小区**栋**门**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

被告人孙东吴,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7********,小学文化,河北省人,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

被告人褚丽,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小区**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会永、孙东民、赵振雷、孙东吴、褚丽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7日两次退回天津港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两次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杨会永伙同褚丽、赵振雷、孙东吴等人,由杨会永注册山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国际网站对外低价发布售卖金属铜的信息,吸引印度H**公司采购经理S某甲来天津看货,并签订了25吨电解铜的买卖合同,在S某甲对货物监装进入集装箱而离开后,将金属铜更换为大理石,骗取H**公司所支付的购货款74500美元(折合人民币485073.23元)。2018年7月,山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10吨电解铜的买卖合同后,采取相同手段骗取H**公司所支付的货款15180美元(折合人民币101470.18元),后被告人杨会永指使被告人孙东吴由他人取现后,将钱款交给杨会永。

2.2018年8月,被告人杨会永伙同褚丽、赵振雷、孙东吴等人,由杨会永注册山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国际网站对外低价发布售卖金属铜的信息,吸引印度商人P某某来天津看货,并签订了25吨电解铜的买卖合同,在P某某对货物监装进入集装箱而离开后,将金属铜更换为大理石后进行报关出口,骗取P某某所支付的购货款定金26025美元(折合人民币176748.66元),后被发现,在印度商人P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杨会永向P某某账户退款人民币170000元。

3.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杨会永伙同褚丽、赵振雷等人,由杨会永注册山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国际网站对外低价发布售卖金属铜的信息,吸引印度商人A某某来天津看货,并签订了20吨金属铜的买卖合同,在A某某支付了10%购货款6600美元(折合人民币44877.01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出口(因此时印度商人P某某已报警,杨会永等人担心事情败露)。后于2019年4月,被告人杨会永伙同孙东民、赵振雷等人,以哈尔滨**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再次邀请A某某来天津看货,诱骗其继续履行合同,在A某某来到天津对货物监装进入集装箱离开后,被告人杨会永指使他人将铜线换成大理石准备出口,在此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本次犯罪对于剩余的90%购货款属犯罪未遂)

4.2019年2月,被告人杨会永伙同孙东民、赵振雷、孙东吴等人,由杨会永注册哈尔滨**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国际网站对外低价发布售卖金属铜的信息,吸引澳大利亚商人S某乙来天津看货,并签订了20吨金属铜的买卖合同,在S某乙对货物监装进入集装箱离开后,将金属铜更换为大理石,骗取S某乙所支付的购货款4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95000元)。后被告人杨会永指使被告人孙东吴将钱款取出后进行俵分。案发后,被告人孙东民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2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

6.过磅单、合同、集装箱进出口信息、形式发票、提运单、营业执照等书证;

7.聊天记录、名片、现场装货照片及开箱录像视频;

8.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会永伙同被告人孙东民、赵振雷、孙东吴、褚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货款,其中被告人杨会永、赵振雷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东民、孙东吴、褚丽属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东吴、褚丽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东民、杨会永、孙东吴、褚丽均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双龙

2020210

附:

1、被告人杨会永、孙东民、赵振雷、孙东吴现均被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被告人褚丽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38998****)。 

2、卷宗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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