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孙中友,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案发前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中友涉嫌交通肇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孙中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XE****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以10元车费搭乘尹某某、黄某某、安某某等三人从武胜县烈面镇往赛马镇方向行驶。14时许,当车行驶至武胜县赛烈路铜车河岔路口一弯道处时,车辆左侧保险杠与对向行驶由付某甲驾驶搭乘付某乙的湘M1****号豪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侧驾驶舱相撞,致尹某某、黄某某、安某某三人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中友弃车逃逸。2013年8月8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中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9月29日,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尹某某的损伤属重伤。
被告人孙中友于2019年5月22日在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孙中友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中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XE****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尹某某受重伤,黄某某、安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孙中友弃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中友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中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中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中友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法律适用上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中友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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