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丹丹,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邢台市任县**镇**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丹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3分许,被告人孙丹丹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醉酒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3.25)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邢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鹿县小张村滏兴街东时,与骑自行车顺向行驶的樊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樊某某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孙丹丹驾车逃逸,后又驶回现场并于2020年1月10日0时8分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丹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丹丹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测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丹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丹丹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后又驾驶肇事机动车辆回到现场投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丹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瑞格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丹丹现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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