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丹丹挪用资金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丹丹,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东阳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丹丹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被害单位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永康市**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了**住宅小区(一期)建安工程。2017年8月26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孙丹丹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2018年5月24日,孙丹丹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内部项目管理责任协议》,该协议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项目工程款及其他资产,确保本工程的一切资金往来通过甲方财务核算。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孙丹丹在承包施工**项目期间,以承诺提高单价名义向劳务班组收取保证金共计363.25万元,其中水电班组杨某某100万元,钢筋班组俞某某152.3万元,泥工班组何某某80万元,泥工班组张某某10万元,木工班组吴某某5万元,防水班组赵某甲15.95万元;以虚开钢筋、混泥土送货单据的方式,从杭州**物资有限公司套取资金270万元,从永康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套取资金130万元,以上资金共计763.25万元全部被孙丹丹用于偿还另外工程个人借款及其他开支。2018年9月,被告人孙丹丹因资金断裂私自离开**工地,被其挪用的资金一直没有归还。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孙丹丹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2万元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案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厉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丹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丹丹利用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允怡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丹丹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