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197号
被告人孙二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号**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二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孙二伟收取龚某某1200元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栋楼下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点麻古和冰毒)交给龚某某。
2、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孙二伟收取龚某某800元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栋楼下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点麻古和冰毒)交给龚某某。
3、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孙二伟收取龚某某1000元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栋楼下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点麻古和冰毒)交给龚某某。
2020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孙二伟经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二伟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二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二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二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二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二伟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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