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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亚冰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19号

被告人孙亚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亚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8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亚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北京市密云区溪水雅地**号楼**单元**室以孙某某的名义成立北京**有限公司。孙亚冰负责公司运作和具体操作方式,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公司人员、财务管理,并招聘蒲某某、朱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充当业务员,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活动。在此期间,孙亚冰等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代加工钻石画广告,以高额加工费,虚构该公司有大量的海外贸易订单等为诱饵,从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与其签订代加工合同,并以提供原料需要保证金为由,收取各被害人2000-2800元不等的保证金。在被害人完成加工后,孙亚冰等人又编造各种理由不支付加工费,以违约为由不退还保证金,从而达到骗取保证金的目的。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孙亚冰等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神话快递公司代收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共计1259038元

2019年11月18日,孙亚冰在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御府家园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

2.书证:北京神话快递公司与北京欣丰胜耀公司代收款合同及转账的证明情况、抓获经过、业务统计表、银行资金明细、微信截图、笔记本、诈骗金额认定的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蒲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亚冰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对电脑硬盘、手机的检验报告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亚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亚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夏露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亚冰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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