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孙仲南,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51991********,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局实习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仲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月18日至2月1日、自2019年4月3日至4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2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孙仲南因无力偿还网络贷款,联系彭某表示愿意运输毒品。同年9月下旬,孙仲南按照彭某的安排来到昆明,并加了微信名为“故事”的人(以下简称“故事”)。同年9月28日凌晨4时许,孙仲南按照“故事”的安排与一男子见面,该男子将一部手机交给孙仲南,让其注册了微信名为“天使的翅膀”的微信号,并用该微信号添加了微信名为“天使”、“故事”的微信号,随后交给孙仲南6瓶纯净水瓶装的液体冰毒。之后,孙仲南通过微信按照“故事”的安排,携带冰毒乘坐出租车从昆明市出发,途经云南省宣威县、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铜仁市、湖北省荆州市,于9月29日上午10时许到达“天使”指定的地点沙洋县十里铺镇中学门口。途中,“天使”将液体冰毒提纯的方法告诉了孙仲南,并承诺事成后给其5万元的运费。在沙洋县十里铺镇中学大门口,孙仲南按照“天使”的指示,坐上舒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鄂A****3小轿车。孙仲南要求舒某某为其找地方住下,舒某某准备将孙仲南带至荆门城区,车辆行至十里铺镇襄荆高速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孙仲南的背包中查获6瓶疑似毒品液体,净重8532克。后经鉴定,6瓶疑似毒品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分别为2.1%、0.8%、27.3%、25.4%、25.5%、25.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1份;5.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仲南运输毒品85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员:杨 路
助理检察员:赵晓红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仲南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