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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伟、王元超、陈某某及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孙伟,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永安市******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元超,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永安市**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永安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伟、王元超、陈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被告人孙伟在明知他人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答应提供银行卡给其朋友使用并帮忙取款,以赚取2.5%的抽成。几天后,被告人孙伟与王元超商量后一起做。二人每天联系并获知要取款的金额,将找朋友购买的银行卡或者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账号发送给对方,由对方再将钱转至上述账户,二人再前去取钱,并平分抽成。后二人觉得找人购买银行卡不安全,便商量找人办理银行卡并雇佣他人取款。被告人孙伟联系了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某,让二人帮忙为境外赌博平台取款并允诺给予1%的抽成,后期变成0.8%,剩余的抽成由被告人孙伟和王元超平分。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某使用自己的名字办理了多张银行卡用于取款,并将取出的现金交由被告人孙伟和王元超。8月20日左右,为了取钱时免去手续费,被告人孙伟、王元超、陈某某及刘某某四人驾车到浙江衢州以各自姓名办理了多张浙江商业银行、浙江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回到永安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刘某某每天按照要求继续到各个银行取款,交给被告人孙伟、王元超。经查,被害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至29日在“诺亚财富投资”平台上被诈骗的101.6334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被多次通过一级卡再转至被告人王元超、陈某某及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由被告人孙伟、王元超、陈某某或刘某某取出。经统计,被告人孙伟的涉案数额共80.5534万元;被告人王元超的涉案数额共79.553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涉案数额共58万元。

2019年9月5日1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三明市永安市**酒店**楼**房间抓获被告人王元超,同日21时许,在三明市永安市**路**号**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同年9月6日,在三明市永安市**酒店**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孙伟,在三明市**小区旁边的河边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孙伟扣押了一部手机及一张银行卡、向被告人王元超扣押了三部手机及十二张银行卡、向被告人陈某某扣押了三部手机及十三张银行卡、向被告人刘某某扣押了手机一部及银行卡十三张、现金2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及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资金走向图、工作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伟、王元超、陈某某及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银行取款监控视频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王元超、陈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元超、陈某某及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鸿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伟、王元超、陈某某及刘某某现均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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