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孙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9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住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伟涉嫌抢劫罪、绑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伟于2019年9月23日18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楼**门**室,使用胶带捆绑、堵嘴等方式将闫某甲控制后,通过持刀将闫某甲手指划伤、杀害或伤害闫某甲等方式威胁闫某甲的家人李某乙、闫某乙等人,索要赎金50万未果。后被告人孙伟将闫某甲苹果手机一部、之前借给被告人使用的oppo手机一部拿走后离开现场。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闫某甲左小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孙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10月9日晚,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对面的**内,持刀威胁李某甲索要财物,并将**内 Vivo手机一部抢走后逃跑,后李某甲阻拦未果。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孙伟后被抓获,并主动如实供述了武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实施绑架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甲、闫某甲等人陈述;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孙伟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伟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伟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册;
3.随卷移送:光盘2张;胶带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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