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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传保盗窃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孙传保,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现住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传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传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孙传保驾驶摩托车来到武城县老城镇杨庄集市上,将被害人刘某某电动车车筐内的蓝色针织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90元;后又将被害人宋某某电动车车筐内的棕色花纹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70元、钥匙一串及OPPOR11玫瑰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90元,涉案总价值1250元。

被告人孙传保于2020年4月13日到武城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传保的供述和辩解;5.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及截图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传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传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孙传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传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孙传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奂芳

检察官助理:李影影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传保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联系电话:1995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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