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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传华故意伤害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孙传华,男性,1974年****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被告人孙传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被告人孙传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传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传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2 日晚19 时许,被告人孙传华在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东沙湖邻里中心旁边的学校工地,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纠纷,被告人孙传华持钢管将王某甲殴打致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甲肋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其椎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传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孙传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传华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传华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传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传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传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5月19

附:

    1.被告人孙传华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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