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孙佳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8年9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佳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孙佳强作为法定代理人及股东,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孙佳强名下存在大额银行存单、在五常市**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等事实,通过公司网站进行投资宣传,先后吸收茅某某、俞某某等多人钱款。2016年初,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法运营,2016年5月,被告人孙佳强等人逃匿。截至案发,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吸纳公众存款1233895.54元;至今尚未给付投资者人民币957032.96元。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孙佳强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兴旺里2期10号顺丰速递网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存单、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佳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佳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孙佳强基本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佳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维维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佳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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