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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俊贤、王建红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39号

被告人孙俊贤,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云南省易门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镇**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镇**村委**村**号附**号)。被告人孙俊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刚,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住河北省廊坊市**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乡**村**组**号)。被告人陈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红,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5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易门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云南省易门县,住云南省易门县**龙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被告人王建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永琛,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委**巷**号之三)。被告人韩永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俊贤、陈刚、王建红、韩永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孙俊贤、陈刚、王建红、韩永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梅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俊贤、陈刚、王建红、韩永琛,听取了各被告人及王建红辩护人朱海清、韩永琛辩护人薛小辉、陈刚辩护人周忠贵及被害人梅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同年11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 月30日、12月13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孙俊贤通过互联网建立“**工作室”QQ群,开始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孙俊贤通过QQ软件发布6折回收手机话费的信息,并招揽黄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同时将非法获取的北京移动、江苏电信、西安电信等手机号码提供给上述人员,上述人员获得该号码后采用冒充好友、网上交友等手段诱骗被害人向该号码充值从而骗取话费,后被告人孙俊贤再以“四六分成”等方式将诈骗所得转入上述人员的支付宝或微信账户。自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孙俊贤采用上述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

2016年,被告人王建红明知被告人孙俊贤等人利用互联网络骗取手机话费,仍多次向被告人孙俊贤出资共计20余万元用于购买诈骗所用手机号码及向黄某某、关某某、李某某等电信诈骗人员结算赃款。同时被告人孙俊贤按照被告人王建红出资金额的5%向被告人王建红每月支付费用。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建红采用上述方式帮助被告人孙俊贤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累计分得赃款人民币12万余元。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陈刚明知被告人孙俊贤利用手机卡从事非法活动,仍与其通谋,并以人民币150元每张的价格违规向被告人孙俊贤出售400余张北京移动电话卡,供被告人孙俊贤从事电信诈骗活动。2018年10月,被告人孙俊贤组建“北京充值”微信群,由被告人陈刚寻找北京充值客户,同时被告人孙俊贤以8折的价格将诈骗的北京移动话费提供给被告人陈刚,被告人陈刚再以8.5折的价格出售给北京充值客户,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刚为北京客户充值金额共计130余万元,其中38万余元话费系诈骗所得。

2018年6月,被告人韩永琛明知被告人孙俊贤持有的江苏电信、北京移动等手机话费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与其通谋。约定由被告人孙俊贤用诈骗的江苏电信话费在“电信话费购物商场”购买iPhone8 Plus、iPhone X256G等品牌手机并出售给被告人韩永琛,后被告人韩永琛通过“闲鱼APP”、微信等网络平台将上述手机加价销售,谋取利益。2018年10月,被告人孙俊贤组建“北京充值”微信群,再次与被告人韩永琛通谋,约定每月向被告人韩永琛支付3000元报酬,由被告人韩永琛将骗取的北京移动话费通过拨打10086中国移动客服电话转赠给被告人陈刚寻找的北京充值客户。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永琛多次将江苏电信话费购买的手机出售牟利,其中116万余元话费系诈骗所得。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永琛拨打10086帮助北京客户充值金额共计120余万元,其中37万余元话费系诈骗所得。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孙俊贤、王建红、陈刚、韩永琛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俊贤、陈刚、王建红、韩永琛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俊贤、王建红、韩永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俊贤、陈刚、王建红、韩永琛分别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俊贤、陈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建红、韩永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俊贤、陈刚、王建红、韩永琛现均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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