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孙健,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号楼**门**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5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孙健向其爱人石某甲及亲属虚构其开设典当行的事实,以高额返利的方式欺骗石某甲家属及朋友投资,骗取被害人安某某175万元、石某乙195.5万元、芮某某145万元、刘某甲50万元、刘某乙21.1万元、宋某某19.5万元、李某某9.2万元、张某某21.95万元、丁某某9.3万元、蔡某某84.8万元、安某甲78.3万元、安某乙6.08万元、王某某105.52万元、彭某某130.5万元,上述14名被害人共计1051.75万元。
2.2019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孙健虚构要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镇买地的事实,打电话给被害人石某甲以投资土地分红的名义骗取石某甲100万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孙健诈骗二起,诈骗金额1151.75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孙健于2019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及存款凭条、客户回单、手机银行转账明细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借条及身份证复印件、买车协议书、租房协议书、车辆抵押协议书、石某甲供的被害人情况简表、事情经过说明、石某乙行账户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工作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甲、王某某、曲某某、贺某某、刘某丙、石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甲、石某乙、彭某某、蔡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安某乙、彭某某、丁某某、刘某乙、安某丙、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思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孙健租住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搜查;
7.电子数据:孙健、石某甲行账户流水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海楠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4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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