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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兆云、李某甲等3人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孙兆云,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兆云、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孙兆云、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共同或交叉结伙,在章丘区盗窃5次,其中,孙兆云参与盗窃4次,盗窃数额合计8261.75元;李某甲参与盗窃3次,盗窃数额合计7429.9元;李某乙参与盗窃5次,盗窃数额合计10751.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兆云伙同李某乙驾车来到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危山工地,盗窃建筑用铁质架杆196.25公斤、建筑用架扣510个,当日将建筑用铁质架杆以及100个架扣以664的价格卖给了于某某,将410个建筑用架扣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者徐某某。经鉴定,本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2177.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自徐某某处扣押的410个建筑架扣返还被害人彭某某。

2、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孙兆云、李某乙一同驾车来到危山别墅区工地,盗窃了400公斤建筑用铁质架杆,当日将以640的价格卖给了于某某。经鉴定,被盗建筑用铁质架杆价值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于某某退还的建筑架杆18根。

3、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孙兆云、李某乙驾车来到中意工地,盗窃电锤、手电钻、水平仪、电焊机、小切割机、管嵌、射钉枪、大切割机等物品34件,并于当日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34件建筑工具价值合计4140.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27件被盗建筑工具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4、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兆云、李某乙伙同李某丙(未到案)一同驾车来到圣井街道办事处圣吉铸造南面的一个废旧锅炉房,三人将窗户上的防盗窗撬下并折弯,以880元的价格卖给了于某某。被盗防盗窗共计440公斤,鉴定价值合计1144元。

5、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来到圣井街道办事处危山工地,盗窃螺纹钢构件589公斤,建筑用铁质架杆111公斤,当日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者韩某某。经鉴定,被盗螺纹钢构件、建筑用铁质架杆价值合计2489.6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本次被盗财物返还被害人彭某某。

2019年12月18日,本案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兆云、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孙兆云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兆云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乙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张锦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孙兆云、李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1888830****)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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