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二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孙克状,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孙克状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9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于2018年2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2000元,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3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云台派出所罚款500 元。被告人孙克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克状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下午14时至18时,被告人孙克状因对花果山风景区监察队工作人员依照景区规定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景区不满,在花果山风景区一道岗处起哄闹事。在此期间,孙克状多次当众或者通过微信朋友圈辱骂景区监察队工作人员,经景区工作人员和民警多次劝阻后仍继续辱骂,并在公共场合手持铁锹对监察队工作人员进行威慑。在景区监察队工作人员驾车离开时,孙克状持铁锨驾驶电动车追逐、拦截该车辆,将车辆逼停,严重扰乱景区监察队工作秩序,造成花果山景区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孙克状在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锨一把;
2.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孙克状微信朋友圈截图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沈某某、赵某乙、李某丙、范某某、房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孙克状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克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克状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克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克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克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克状有多次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克状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克状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