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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全文盗窃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孙全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乡**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盗窃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全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全文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窜到阳原县**镇**村,孙全文负责开车及望风,高某某翻墙进入武某某家,盗走黄金戒指一枚、方形足金硬金黄金首饰一个、雷诺手表一块、硬盒苁蓉香烟3盒后逃跑。经阳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贾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全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全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全文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全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全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孙全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全文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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