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兴保盗窃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孙兴保,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孙兴保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孙兴保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尚未执行)。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兴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孙兴保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马鞍山市开发区采石河路郑蒲港站台附近多次窃取电动车电瓶,总价值人民币30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5日至6日间,被告人孙兴保和徐某某在马鞍山市开发区采石河路郑蒲港公交站台附近从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窃得天能牌电瓶(48V、20A)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人民币582元;

2.2019年3月25日至26日间,被告人孙兴保和徐某某在马鞍山市开发区采石河路郑蒲港公交站台附近从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窃得超威牌电瓶(48V、12A)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人民币230元;

3. 2019年4月2日至3日间,被告人孙兴保和徐某某在马鞍山市开发区采石河路郑蒲港公交站台附近从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窃得天能牌电瓶(60V、20A)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人民币460元;

4. 2019年5月18日至19日间,被告人孙兴保和徐某某在马鞍山市开发区采石河路郑蒲港公交站台附近从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窃得电瓶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人民币180元;

5. 2019年9月1日至2日间,被告人孙兴保和徐某某在马鞍山市开发区采石河路郑蒲港公交站台附近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窃得超威牌电瓶(60V、20A)一组,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人民币663元;

6.2019年9月4日至5日间,被告人孙兴保和徐某某在马鞍山市开发区采石河路郑蒲港公交站台附近从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窃得南都牌电瓶(60V、20A)一组,从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窃得天能牌电瓶(60V、20A)一组,经鉴定,两组电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00元、517元。

被告人孙兴保于2020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徐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杜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孙兴保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兴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兴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兴保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孙兴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兴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兴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静

检察官助理:黄蓉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孙兴保现被监视居住于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4.书证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